甲方:投资者
乙方: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甲方自愿申请乙方快速取现业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定义
快速取现服务(以下简称“快速取现”服务,又称“货币基金网上T+0 赎回”服务):是指甲方通过乙方网上平台所购买的货币基金份额,如甲方急需资金,甲方向乙方申请货币基金份额赎回选择快速取现服务时,甲方同意由基金公司(以下简称“垫资方”)先行垫付赎回资金,同时授权乙方将其等额货币基金份额快速过户至垫资方基金账户,并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条 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通过乙方平台享受 “快速取现”服务,同意按下列规则办理:
(一) 甲方提交快速取现服务的时间为每个自然日7*24小时。遇节假日等特殊情况,乙方有权调整该业务的申请时间。
(二) 撤单:投资人申请快速取现业务成功后,视为对应赎回交易申请已经提交,因该业务的特殊性,投资人快速取现不允许撤单。
(三) 快速取现限额:乙方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对于甲方每工作日,即上一个工作日15:00 (不含)之后至下一个工作日15:00(含)之前,累计申请快速取现的金额设定上限,上限金额以页面提示为准;对于甲方每次快速取现的金额,单次最高取现金额,单次最低取现金额,账户最低保留份额均以页面提示为准,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的需求,相应调整上述限额。快速取现后对应基金份额余额不低于该基金最低持有份额。
(四) 快速取现申请日起损益分配:自快速取现之日(含当日)起,投资人不再享有相应基金份额损益,该等额基金份额损益作为快速取现费用,归垫资方方所有。
(五) 快速取现的到账金额及未结转收益:甲方申请快速取现基金份额的收益(截止日为快速取现申请日前一自然日)将以未付收益的形式记录在我司代销系统内,并将于下一基金收益结转日结转至甲方基金账户。如果甲方通过快速取现方式全额赎回时,上述收益将与快速取现款一起支付给甲方。
(六) 巨额赎回情况处理:若T日日终甲方快速取现对应的货币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甲方仍然可以按照本协议约定选择快速取现业务并获得垫资方垫付金额。鉴于甲方快速取现相应货币基金份额已经快速过户至垫资方基金账户,相应货币基金巨额赎回的风险由垫资方承担,甲方申请快速取现之日起(含当日)相应货币基金损益归垫资方所有,并由垫资方按照本协议、自身及基金公司的业务规则办理份额赎回工作。
(七) 手续费:乙方对于甲方申请“快速取现”服务,暂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乙方享有对此项服务收取一定费用的权利。
(八) 为保障投资者利益和快速取现业务开展,垫资方设立备付金制度用于在投资者申请快速取现时垫付赎回资金。若甲方申请快速取现时,垫资方交易平台当日接受快速取现累计金额超过备付金限额,甲方同意该笔快速取现金额可以延迟到账,对此无需垫资方及乙方承担责任。根据经营需要,在乙方交易平台当日接受快速取现累计金额超过备付金限额时,乙方及垫资方亦有权暂停快速取现业务,投资者可以通过普通取现的方式赎回基金份额。
(九) 对于任何因为甲方之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如遇司法机关要求冻结、扣划等情形,导致实际赎回份额确认失败,甲方应承担垫资方因此而导致的损失,垫资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自身权益。
(十)若出现甲方未收到快速取现款项情况,垫资方为甲方重新划款,或因网络故障、系统故障、计算差错等原因导致甲方重复或额外收到垫资方划付快速取现款项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乙方登记的银行账户中直接扣收多划付款项。
第三条 法律适用条款
(一)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行业惯例。
(二)如果本协议的部分规定与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相抵触,双方应按有关的法律法规或金融规章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协议的其他部分的效力不受影响。
(三)关于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同意按照乙方的有关规定和金融监管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免责条款
(一)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其他不可预见的非常情况,或网络、通讯故障发生,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如因甲方绑定的银行账户已销户或账户状态不正常(挂失、冻结)或者由于司法或其他原因而进行了账户冻结、扣划或销户,导致乙方无法履行协议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甲方申请快速取现,经乙方系统确认之后即自动生成支付指令向甲方账户划款,可快速到账,若因银行或支付机构异常等非乙方原因发生迟延到账情况,乙方无需承担责任。
第六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从甲方签署协议时生效,甲方于网页上对本协议的确认视同签署。
第七条 其他
乙方对本协议拥有修改权和最终解释权。